音乐学院关于建立听课制度的规定
课堂教学是教学活动的中心环节。建立听课制度,是了解教学情况,沟通教学信息,提高教学质量,提升教学管理的有效手段。为了全面、客观地了解和掌握教师教学动态,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现对音乐学院听课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一、听课小组
1.成立院级听课小组、教研室听课小组、教师听课小组和行政人员听课小组。
2.院级听课小组由音乐学院领导组成。
3.教研室听课小组由各教研主任和高职称教师组成。
4. 教师听课小组由每位教师组成。
5. 行政人员听课小组由教学督导检查成员和辅导员组成。
二、听课时数
1.院领导带头坚持听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课时,其中主管学院教学的副院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课时。
2.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课时。
3.每位任课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课时,其中近三年新进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课时。
4. 教学督导成员和辅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课时。
三、听课范围与要求
(一)听课范围
1.院领导可结合分管工作及自己的专业领域选择全院开设的所有课程。全面了解我院教师整体教学水平,并提出建议和问题。
2.教研组听课小组听课范围为本教研室所开设的课程,旨在了解本教研室教学实际状况,发现并逐步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教师更好地开展课堂教学活动。
3.任课教师相互听课旨在提高每位教师的教学水平,促进老师们相互学习和交流。
4.办公室成员及辅导员听课应结合本年级的工作内容和范围,旨在深入教学一线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倾听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5.听课内容包括:课堂讲授、教学环境、教学秩序、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等。
(二)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应于教师上课前到达教室,以免影响教学秩序。
2、听课人员应尊重教师的劳动,本着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填写“课堂教学听课记录”,并由授课教师、学生签名。
3.学院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自觉遵守和坚持听课制度。
4.听课人员听课时要认真、详细、如实填写《听课记录》,涉及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与院领导沟通。
5.听课后听课人员应将听课意见以适当方式反馈给被听课教师,并适时的与讲课教师交换意见。
四、听课制度的监督与管理
1.教学督导组有义务监督学院听课小组成员落实听课制度的情况;听课情况列入年终考核项目,完不成听课任务的视为没有完成教学工作量。
2.听课小组成员不能以上课代替听课。
3.《听课记录》由音乐学院办公室统一印制。
4.每学期第18周将《听课记录》交各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直接将《听课记录》交至音乐学院办公室。
5.音乐学院办公室将根据汇总情况发布听课简报。
商丘师范学院音乐学院
201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