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课程思政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奖励
第一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调动音乐学院教职工的积极性,发扬团队精神,促进课程思政建设。
第二条 实施奖励要及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标准,公开、公正,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所有奖励都要填写奖励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条 奖励条件:
1.在本职岗位上,工作成绩优异,对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有较大贡献;
2.获批省级、校级课程思政项目;
3.被市级单位进行思政教学表彰者;
4.参加由省、市政府部门、校级、院级组织的课程思政评比、竞赛,成绩突出,获得前三名的个人;
5.一年内,在CN学术刊物或中央级、省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关于课程思政方面的学术文章。
第五条 上述所有奖励附带奖金和荣誉证书,同等条件下,评优评先、职称评审优先推荐。
第二章 处分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1.对工作缺乏责任心,不认真备课、上课;
2.对课程思政项目申报、课程建设不积极,教学态度不好,被学生多次投诉;
3.对课程思政建设工作不负责,不认真,损坏了学校设备、设施等,情节较重;
4.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5.抄袭、窃取他人学术或科研成果,情节较为严重。
音乐学院
2020 年4 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