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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2016年04月05日 16:38      浏览:

商丘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风建设,稳定教学秩序,增强教师、教辅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工作的责任心,积极预防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辅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等在其所承担的教学(教辅)或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并导致直接或间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过失及过错。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据其性质和造成的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两级。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是责任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或过失,客观上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组织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

(二)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实施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教务处和院系()同意,擅自舍弃学期课程内容1/5以上的;

(四)未经教务处和院系()准许,擅自停课、缺课达2节及以上的;

(五)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在教学、实验或实践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财产不可挽回的损失达1000元及其以上的;

(六)对未参加考试或不具备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乱给成绩的;

(七)违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成绩证明或证书的;

(八)考前泄露试题或考试内容、遗失考卷或帮助学生舞弊的;

(九)未对试卷按规定进行审查,试题存在严重错误(差错率在15%以上)或整体试卷质量低,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无法正常检测教学效果的;

(十)监考人员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放松监考,听任学生作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的;

(十二)学校复核试卷时发现课程全部试卷成绩差错率在10%及其以上的,或学生查分时发现试卷成绩差错率在20%及其以上的;

(十三)其它应被认定为教学类重大教学事故的。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教学事故:

(一)未经教务处和院系()同意,擅自舍弃学期课程内容1/10以上的;

(二)上课无故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时擅自离开课堂一节次的;

(三)在规定时间内不完成开课计划编制,造成排课或教材征订等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未经教务处和院系()同意,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或教师,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五)不认真备课,讲课无教案的;

(六)非正常教学需要,随意让学生自习超过一节课及其以上的;

(七)无特殊原因,任课教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成绩或报送成绩的;

(八)未对试卷按规定进行审查,差错率达8%的;

(九)监考人员迟到、早退、擅离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十)考前集中进行辅导时变相点题的;

(十一)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在教学、实验或实践活动中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不可挽回的损失达500元的;

(十二)学校复核试卷或学生查分时发现一门课程全部试卷成绩差错率在5%的;

(十三)试卷试题量不足,出现50分钟内集体交卷完毕的;

(十四)一学期未布置作业或未批改作业的;

(十五)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不负责,有多处明显错误或有较大原则性错误未予指出,或故意删减论文指导程序,或丢失论文相关材料的;

(十六)其它应被认定为教学类一般教学事故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教学事故一旦发生,事故责任人应尽快补救,减少教学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院系()、教务处等部门汇报。

第八条 全校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归口管理。各院系(部)及相关部门应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院系(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院系(部)或部门教学事故的核实、处理及上报。教学事故处理的全部工作由院系(部)或部门党政负责。

第九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院系(部)或部门负责查实,在责任人写出自述材料的基础上单位填写《商丘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表》,经单位负责人签章后送交教务处。

第十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院系(部)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核定。重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院系(部)或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人事处组织专家,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院系(部)或部门等进行认定,报主管校长审定。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处应及时填写《商丘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通知单》一式四份,教务处、人事处、事故责任人所在院系(部)或部门、事故责任人各一份。《商丘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通知单》由责任人所在院系(部)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发给事故责任人。

第十二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单位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一年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一次,事故责任人所在院系(部)或部门对其通报批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对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扣发3个月的岗位津贴,当年业务考核为不称职,不得晋升职务,不得参加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奖项的评选。

第十四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一年内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一次,对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当年业务考核为不称职,不得晋升职务,不得参加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奖项的评选。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重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半年的岗位津贴,当年业务考核为不称职,不得晋升职务,不得参加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奖项的评选,推迟两年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者,学校对其实行缓聘或解聘。

第十五条 属个人主要责任的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发生3人次重大教学事故或5人次一般教学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取消该单位或部门评优资格,对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全校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奖、评优。

第十七条 对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按以上办法处理,对重大教学事故的间接责任人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对一般教学事故的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五章.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同时废止原《商丘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附:

(一)商丘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表

(二)商丘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通知单

附:(一) 商丘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表

事故名称

发生时间

责任人姓名

责任人单位

责任人专业

技术职务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认定处理意见

事故情况、级别及处理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教务处意见

教务处负责人(签字): , , ; 盖章

人事处意见

人事处负责人(签字): 盖章

学校意见

主管校长(签字): 盖章

附:(二)

商丘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通知单

(编号: )

(教学单位)

老师,在 学年第 学期,发生 教学事故。根据

《商丘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该同志做出如下处理:

特此通知

教务处(盖章)

注:此通知单一式四份,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责任人各一份。

商丘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处理通知单

(编号: )

(教学单位)

老师,在 学年第 学期,发生 教学事故。根据《商丘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该同志做出如下处理:

特此通知

教务处(盖章)

注:此通知单一式四份,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责任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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